收费标准,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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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6 11:33

关于调整殡葬基本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殡葬管理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要求,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国家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减轻群众负担的决策部署,逐年加大对殡葬事业的投入,推动殡葬惠民措施向普惠型发展,进一步提升了我市殡葬公共服务水平。为推动殡葬事业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殡葬基本服务领域7项收费内容进行减免下调。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一)减免服务收费

遗体火化领域从5项基本服务收费减至4项,即保留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4项收费,取消遗体消毒1项收费项目。

(二)降低殡葬服务收费

1.遗体接运费:正常遗体由原500元/具/30公里降低为350元/具/30公里;特殊遗体由原1000元/具/30公里降低为700元/具/30公里。

2.遗体存放费:由原250元/具/天降低为170元/具/天。

3.遗体火化费:平板炉火化由原700元/具/次降低为480元/具/次;自动拣灰炉由原1500元/具/次降低为1050元/具/次。

4.骨灰寄存费:由原160元/盒/年降低为110元/盒/年;由原15元/盒/月降低为10元/盒/月。

(三)公墓收费

该收费项目暂不做调整,墓位费2000元/平方米、墓位管理费1600元/座/20年均保持不变。

二、相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

殡葬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加强收费收入管理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属非税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加强行业自律

殡葬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或套用项目收费。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杜绝乱收费现象。同时要加强岗位职业培训,规范殡葬人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意识。

(四)加强政策宣传

认真做好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宣传工作,在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政府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实行更新政府定价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方便群众查询。

三、本通知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三发改收费〔2021〕263号)废止。

原标题:《收费标准,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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