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与继母因抚恤金和丧葬费对薄公堂,且看法官如何依法裁决?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9-13 14:51

父亲因病去世后

三个儿子把继母告上法庭

要求参与分配父亲遗留的

抚恤金、丧葬费等

继母则持不同意见

最终,双方意见不合闹上法庭

近日

天峨法院审理了这起

关于抚恤金、丧葬费分割的家庭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4年3月,李先生与现任妻子王霞(本案被告)再婚。而大明、二明、小明(本案原告)是李先生与前妻所生。2023年9月15日李先生因病去世,丧葬事宜由王霞与三个儿子共同操办。根据相关政策,李先生去世后其单位发放了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24万余元,该笔款项直接转入李先生生前的银行账户,而银行卡和密码是由王霞保管支配。

法院审理

在法庭上,李先生的三个儿子认为,抚恤金是父亲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近亲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丧葬费、抚恤金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一种财产所有权,应属死者的近亲属共有,三个儿子应该有权参与分配这些款项。

王 霞

婚后是我照顾李先生直至去世,原告作为子女有义务为其父亲办理丧葬事宜,而且我是年老无收入的人员,他们不应该请求分配抚恤金了。

天峨法院审理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其具有物质和精神双重属性。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是死者的生前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而死亡抚恤金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原告与被告均作为李先生的近亲属,故本案案由应为共有物分割纠纷。抚恤金如何分配,成为庭审的焦点。

王 霞

这些年李先生经常生病住院,都是我在照顾。现在我年纪大了,也没有收入,应该多分抚恤金。

天峨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去世,双方当事人承受了同样的精神痛苦,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处理抚恤金分割问题。虽然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抚恤金的分配方式可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三个儿子和王霞均是死者李先生的直系亲属和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均享有李先生病逝后所发放的抚恤金的资格,应结合各近亲属与死者生前生活的紧密程度、共同生活起居、关系亲疏以及对死者所尽的赡养义务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本案中,大儿子、二儿子是有固定收入;三儿子虽有劳动力,但无固定收入;王霞是无劳动力的老年人。另外,对死者进行安葬是其近亲属应尽的义务,也是我国社会公序良俗的道德要求,死者近亲属也应当承担起安葬死者的义务,相关费用也理应由死者近亲属负担。

法院判决

综上,天峨法院判决被告王霞分得抚恤金的35%,大儿子、二儿子各分得抚恤金的20%,三儿子分得抚恤金的25%,所得的丧葬费由原、被告平均分割。(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的费用,包括死亡抚恤金和伤残抚恤金。抚恤金是公民死亡之后发生的,不属于死者遗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安慰,其在被分割之前应该是权利人之间的共有财产。抚恤金,用以优抚和救济死者家属,尤其是那些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近亲属,它是对死者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

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抚恤金的具体分配原则,实践中通常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为参考,以主要照顾、优抚、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分割。本案中,原、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的合法妻子及子女,应当参照继承法,由配偶、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抚恤金,但也考虑到了各个近亲属的客观情况,最后作出不均等的分配,以充分发挥抚恤金的扶助功能,保障了亲属老有所依,同时也兼顾了没有固定收入的亲属。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标题:《说法 | 儿子与继母因抚恤金和丧葬费对薄公堂,且看法官如何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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