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状告后爸
百万赔偿金应如何分配
— 瑶姐姐法官以案说法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上有高堂,殡葬服务热线电话4008341834下有妻儿。
一场意外,小钱撒手人寰。
巨额赔偿全汇入继父账户,
妻儿分文未得。
孤儿寡母,凄凉无助,
无奈诉至法院,
要求分得70%赔偿款。
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小钱在江西挖矿时发生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协商,雇主向小钱家属一次性赔偿丧葬费、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 408 000元,该款项转入被告唐某(系小钱的继父)的银行账户。
原告欧某(系小钱的妻子)、小小钱(系小钱的儿子)认为其与小钱共同生活,对小钱的经济依赖度高,且小小钱尚未成年,被告唐某、聂某(小钱的母亲)虽年事已高,但有其他抚养人。因此,原告欧某、小小钱应分得总赔偿款的70%。
被告唐某、聂某则认为赔偿款应减去丧葬费302 404元、代小钱偿还生前的21万元债务以及因处理小钱死亡赔偿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55 200元,剩余金额再分割,对剩余的赔偿款二被告应多分,原告欧某与小钱婚后感情一直不合,原告欧某于2019年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就未再与小钱共同生活,现二被告均已年满60周岁又无固定经济来源,对死者的依赖性更大。
另查明,小钱的生父老钱还在世,法院依法追加其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老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
争议焦点:
一、被告办理小钱丧葬事宜支出的巨额丧葬费是否应从赔偿款中扣除?
二、被告代小钱偿还21万元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
三、赔偿款具体应按何种标准分配?
法院审理:
恭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在分配时,首先应由死者的近亲属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遗产继承顺序进行合理分配。
01
被告未征询原告的同意即斥巨资办理小钱的丧事,又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302 404元的丧葬费实际发生,且支出巨额丧葬费与我国反对铺张浪费、倡导文明节俭的价值导向不符,但考虑到本地通常的丧葬费用支出情况及小钱遗体火化、骨灰运回安葬等实际需要支出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小钱的丧葬费为7万元。
02
对于小钱的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被告虽未提交车票,考虑其家属自行驾驶车辆前往事故地处理赔偿事宜,根据其实际开支情况,本院酌情确定交通费为6 000元,被告未提交住宿发票,本院不予认定,关于误工费,以小钱的亲属5人参与,时间5天,本院酌情确定误工损失为5 000元,被告多开支处理小钱丧葬事宜的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因共有人不予认可,由其自行负担。
03
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属于死者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死者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死者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死者生前所欠债务,被告未经共有人的同意即代死者偿还生前所欠债务,原告未进行追认的,属无权处分,故被告提出的归还小钱生前21万元债务在赔偿款中予以扣除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04
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根据各被扶养人需要扶养的年限及扶养人应承担的部分依法进行分割。经计算,原告小小钱的生活费为124 344元(22 438元/年÷12个月×133个月÷2人),原告老钱的生活费为65 444元(22 438元/年÷12个月×175个月÷5人),被告唐某的生活费为111 255元(22 438元/年÷12个月×238个月÷4人),被告聂某的生活费为86 480元(22 438元/年÷12个月×185个月÷4人),以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合计387 523元。
05
扣除上述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后赔偿款剩余939 477元,应视为对赔偿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抚慰的混合赔偿。对于该部分款项的分割,应根据与死者亲缘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对死者生前抚养时间的长短、分配权人的生活来源等情况合理分割,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确定该部分款项分成四份,原告欧某、小小钱,被告聂某各人一份,原告老钱与被告唐某共分一份,因原告老钱在小钱10岁时就回到湖南并再婚生子,其对小钱未尽抚养义务,可以少分。被告唐某作为小钱的继父,在小钱小时候与其共同生活,尽到了抚养义务,可以多分。故原告老钱与被告唐某按3:7比例共分一份,即原告欧某、小小钱,被告聂某各人分得234 869.25元,原告老钱分得70 460.78元,被告唐某分得164 408.47元。
综上,原告欧某分得赔偿款234 869.25元、原告小小钱分得359 213.25元、原告老钱分得135 904.78元、被告唐某分得275 663.47元、被告聂某分得321 349.25元。被告唐某、聂某占有死亡赔偿金,负有连带返还原告欧某、小小钱、老钱享有的赔偿金的义务。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瑶姐姐”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外出务工因意外事故死亡后,其近亲属因分割死亡赔偿金所产生的纠纷,此类案件掺杂着家庭伦理价值观和家庭成员的社会期许。因此,要以审慎和专业的态度传递司法温度,同时兼顾国法天理人情,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现结合本案对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第一,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所以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第二,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为死者近亲属。因死者的死亡导致其近亲属未来收入减少,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专属于死者的近亲属,且具有人身专属性。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本案中,原告欧某、小小钱、老钱,被告唐某、聂某均系死者小钱的近亲属,均有权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
第三、死亡赔偿金是一种财产性质的权利。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因死者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及所受精神损害的赔偿,故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财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能用于清偿死者生前所欠债务。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代小钱归还生前债务21万元,原告未追认,属无权处分。
二、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在分割时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第一、垫付的费用先行扣除。比如死者在受伤后、死亡前进行了治疗而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以及之后垫付的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应当先行扣除。本案中,雇主向小钱的家属一次性赔偿1 408 000元,未明确各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属概括性死亡赔偿金。因此,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与被扶养人的利益。
第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一)、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定义。被抚养人生活费系根据死者生前具有的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数以及被扶养人扶养年限等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属于具有明确的权利人的赔偿项目,归属于各权利人;(二)、确定被抚养人的范围。这里说的扶养是包含赡养关系、扶养关系与抚养关系。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应扣除其他抚养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本案中,小钱死亡后,被抚养人有小小钱、老钱、唐某、聂某,但他们均还有其他扶养人,故在分配时依法予以扣除;(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中,原告小小钱的生活费应当计算至十八周岁,原告老钱、被告唐某、聂某的生活费应当计算至八十周岁。
第三、均等原则与特殊照顾原则相结合。目前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可以参照继承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处理,在同一顺序中适用均等原则,但同时还应考虑被抚养人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以及经济依赖度等因素,对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人、年老患病者予以适当照顾。本案中,死者生父老钱在死者幼年离开广西回到湖南并再婚生子,死者继父唐某与死者共同生活,尽到了抚养义务,故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唐祖发比钱春生要多分一些,这样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取向。
原告欧某遭受丧夫之痛,今后还要承担起抚养教育儿子的重任,原告小小钱为未成年人,年幼丧父,受到的痛苦和影响不言而喻,被告唐某、聂某霸占赔偿款不予分配,于法于情实属不该。逝者已矣,生活还将继续,我们不能只看到钱,而要看到比钱更重要的亲情,一家人要相互关爱,互相扶持,做到老有所养、幼有所教,家和万事才能兴!
原标题:《【瑶姐姐法官以案说法】202402:儿媳状告后爸,百万赔偿金应如何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