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邢光武 许岳松) 母亲的骨灰盒存放在灵堂里却不翼而飞,从某某将江苏省泗洪县梅花镇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4000元。6月21日,泗洪县人民法院受理此起因骨灰盒保管不善而引起民事纠纷。
原告从某某诉称,其母于1997年去世,原告按政府殡葬改革的有关规定,将其母亲的骨灰盒存放在泗洪县梅花镇灵堂。2004年12月,泗洪县梅花镇灵堂在没有通知死者亲属的情况下搬迁灵堂,事后梅花镇灵堂才通知从某某去认领死者的骨灰盒,但从某某已无法认领出自己母亲的骨灰盒。在与梅花镇灵堂就此事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梅花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4000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