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政惠民政策百问百答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8-23 05:08

一、社会救助类

(一)城乡低保救助

(二)特困人员供养

(三)临时救助

(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二、养老服务类

(五)机构养老

(六)居家养老

(七)老年人临时照顾

三、福利慈善类

(八)高龄补贴

(九)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十)残疾人福利

(十一)慈善捐赠

四、儿童关爱保护类

(十二)孤弃儿童保障

(十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关爱

(十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五、基层治理类

(十五)村(居)自治

(十六)移风易俗

一、社会救助类

(一)城乡低保救助

1.什么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当前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是多少?

答: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城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西宁市、海西州675元/月,海南州、海北州665元/月,海东市660元/月,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680元/月。采取分档补助落实城镇低保标准:A类困难家庭,月补助标准不低于658元/人; B类困难家庭,月补助标准不低于574元/人; C类困难家庭,月补助标准不低于406元/人。

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据实补差或分档补助形式落实救助标准:A类困难家庭,月补助标准不低于423元/人;B类困难家庭,月补助标准不低于369元/人;C类困难家庭,月补助标准不低于261元/人。

2.哪些人可以申请城乡低保?

答:持有本省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属于长期支出型贫困家庭,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简单来说,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刚性支出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

如,陈某,60岁,户籍地西宁市城中区,与女儿李某及外孙女王某共同生活,女儿肢体一级残疾,孙女7岁,女婿离家出走3年多音讯全无。户主陈某在家照顾女儿及外孙女,三人均无收入来源。以生活困难为由申请低保,经街道入户调查及通过家庭经济收入核对,陈某家庭收入、财产等低于低保标准,乡镇及时将其三人纳入低保。

3.怎样申请城乡低保?

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区,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我省的,可以由持有我省常住户口并在我省长期居住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不同县域间长期人户分离(连续一年以上)的人员,可持暂住证、居住证、购房、租房合同及相关单位说明等材料在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在城镇长期居住(连续一年以上)的城乡居民,按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开展审核确认工作,其他居民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开展审核确认工作。各地城镇地域划分,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原则上至少应将县府所在地的乡镇列入城镇地域范围)。

4.申请城乡低保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2)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3)《青海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4)《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表》;(5)《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6)确有需要但无法通过青海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低保需要村(居)委出具相关证明吗?

答: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不需要村(居)民委员会开具相关证明或盖章,可以通过青海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查询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门受理”窗口应主动为申请对象提供申请表等相关表单,不得收取费用。

6.申请城乡低保时如何核算家庭收入?

答: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6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1)工资性收入。(2)经营净收入。(3)财产净收入。(4)转移净收入(如抚恤金、社会福利救济金等)。(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困难群众申请低保要如实承诺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婚姻、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就业等真实状况,如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将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根据隐瞒情形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7.家庭收入核算遵循哪些规定?

答:(1)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收入的资料或银行发放记录认定。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中的个人缴税或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认定。(2)外出务工且无法提供收入情况的,以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3)常住地灵活就业的,按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4)难以确定务工地区的,按常住地(连续一年以上)最低工资标准计算。(5)家中有劳动条件且无正当理由不务工务农的,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家庭拥有土地(草场、林地)的,按照实际拥有面积,结合当地上年度农作物亩产产量和农作物价格标准(草场、林地收益),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6)对于赡(扶、抚)养人应承担的赡(扶、抚)养费,一般按照司法、法院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没有相关法律文书的,按申请低保对象申报金额确定。赡(扶、抚)养人属于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或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的,可视为无能力支付赡(扶、抚)养费。(7)申请低保家庭中有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扣减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8.申请城乡低保时,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答:(1)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等;(2)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3)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和死亡职工的丧葬费;(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其他政府奖励扶助资金;(5)中央和地方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6)因实施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发放的奖励资金;(7)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8)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9)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及临时性生活救助金;(10)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11)社会捐赠款物中专项费用实际支出或预计支出部分;(12)市(州)、县(市、区、行委)民政部门确认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9.人户分离可以申请低保吗?

答:户籍不在本省的: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我省的,可以由持有我省常住户口并在我省长期居住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如,万某,男,户籍地在四川省甘孜县,长期在我省果洛州玛沁县居住,并与本地人白某结婚,育有两个子女。万某突发疾病,家庭因病致贫。其妻白某向玛沁县民政局提交低保申请。经与四川省甘孜县民政局联系,确认万某并未在户籍地享受低保。玛沁县及时将万某一家四口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不同县域间长期人户分离(连续一年以上)的人员,可持暂住证、居住证、购房、租房合同及相关单位证明等材料在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如,马某,27岁,户籍地化隆县,二级肢体残疾,父母过世后长期与姐姐一同在西宁市生活,姐姐家庭较为困难,申请将马某单独立户纳入低保,经出具暂住证后马某在西宁市申请办理了低保救助。

10.什么叫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答: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应保尽保即应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人员,则让其全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漏掉或丢失一户一人。应退尽退,即加强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核查,将不符合低保保障范围和已经脱贫致富的家庭,清退出低保保障范围之内。

11.如何对低保家庭实施动态管理?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动态管理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动态管理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12.低保家庭成员有能力但拒不就业的,应如何处理?

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特困人员供养

13.什么叫特困人员供养?

答: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是针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医疗、照料、住房、教育、殡葬等救助服务的一项保障制度。

14.当前我省特困供养人员能享受哪些救助政策?

答:主要有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丧葬补助五项政策。

生活救助:分两项,按月社会化发放。第一项基本生活救助金,主要用于购买米面粮油等满足日常生活所需,按各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72元/月的1.5倍确定,即:672×1.5=1008元/月。第二项照料护理金,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发放对象仅为失能特困人员。轻度、中度、重度失能人员分别按全省最低工资(1700元/月)的20%、30%、50%确定,分别为340元、510元、850元。照料护理金不发给本人,由签订照料护理协议的责任主体领取,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照料、送医陪护等服务。

如,李某,72岁,未婚,从2013年享受五保救助供养,2016年出台《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后,从农村五保供养调整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根据新政策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发现其不能自主吃饭、行走、如厕,被评定为中度失能,每月在领取1008元基本供养金基础上,还可享受510元/月的照料护理金。李某与侄子签订照料护理协议,照料护理金由侄子领取按需求提供服务。

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全额为特困人员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发放360元门诊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报销比例基本达到95%以上,产生的自费费用从个人供养金支出,如支付困难可予以临时救助一次性解决。

如,尕某,67岁,特困人员,突发脑梗在医院救治19天,累计产生医疗费用11.4万元,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大病救助)报销,还产生了39200元的自费费用。特困人员作为临时救助的重点保障对象,民政局通过“一事一议”,给予尕某一次性40480元临时救助金,其中,39200元用于支付医疗费用,1280元作为生活费保障患病期间的生活。

教育救助: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大专、本科院校就读的,不因年龄超标取消救助供养待遇。

住房救助:特困人员自建、租赁房屋等都是住建部门的重点保障对象,个人支付费用较少,需要自付部分可通过临时救助解决。

如,张某,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对其房屋进行危房改造,经评估房屋危旧符合改造标准且特困人员是住房救助的主要保障对象,相关部门按照规定为其补助2.92万元建设资金,剩余部分由本人自筹。房屋建设及简装共需5.7万元,民政部门根据临时救助有关规定,张某自筹部分一次性通过临时救助解决,确保困难群众住房安全。

殡葬补助:特困人员离世后,从特困人员过世第二个月起停发特困供养金。丧葬费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一次性兑现落实,具体为11520元。

15.哪些人可以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答: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无劳动能力;②无生活来源;③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儿无女、无父无母等)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父母儿女健在但因自身残疾、患病等因素无法提供赡养、抚养、扶养)。

16.如何认定申请特困供养人员为无劳动能力?

答: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五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55周岁以上老年人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残疾人。

如,徐某,62岁,男,未婚,一直以来在居住地附近替人帮工维系生活,经乡镇干事入户发现,许某年龄达到60周岁,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核对名下无存款,帮工收入30元、50元等不固定,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户口信息上显示未婚,父母均已过世,还有兄弟2人均已年迈,可认定为无赡养、抚(扶)养人。民政部门主动将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7.如何认定申请特困供养人员为无生活来源?

答: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这里所称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

18.如何认定申请特困供养人员的法定义务人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答:申请特困供养人员的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其为无履行义务能力:①已确定的特困人员;②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⑥长期患病,卧床1年以上,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经济状况规定的。

如,桑某,男,49岁,未婚,智力残疾三级,共同居住有3人。其中,母亲索某71岁,其妹看某43岁,智力残疾二级,未婚生育1女,才某12周岁,因看某智力残疾,才某父亲无从确认。该家庭中一户多残,桑某、看某智力残疾达到特困无劳动能力认定条件,无劳动能力自然无生活来源且两人均无抚(扶)养人,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母亲索某虽育有子女,但子女已纳入特困供养范围本身不具备履行赡养义务的能力,索某也可纳入特困供养范围,才某,母亲智力残疾二级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其父不详,也可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19.怎样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答: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0.申请特困人员供养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临时救助

21.什么叫临时救助?

答: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2.当前我省临时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申请临时救助在5000元以内,由乡镇根据具体情况审批,超过5000元的由乡镇报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审批。

23.哪些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答:主要有两类。一是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急难型救助还体现在资金发放的及时性上,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在1-2日内落实救助政策,发放补助资金。

【急难型救助】:如,李某,不慎被高压电击伤,造成全身93%烧伤,重症监护室抢救治疗费用每天1.5万元左右,因其家中无法承担高额费用申请救助。民政局立即召开“急难型”救助评审会议,落实24小时救助机制,按照救助最高上限为38580元, 24小时内发放到位,实现临时救助急难型救助随报随救。

二是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住房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范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如,更某,家庭5口人,本人患肾衰竭(尿毒症重症患者),妻子毛某将自己的肾捐给了丈夫。夫妻二人劳动能力受限,无经济来源,每年需要外省医院复诊数次,家中长子在校大学生,两女在校初中生。一家五口均享受农村低保。民政局为减轻家庭负担,夫妻二人前往医院复诊及儿女开学季均给予临时救助,累计给予临时救助7.26万元。

24.怎样申请临时救助?

答:本地户籍的,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请。非本地户籍的,取得居住证后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以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救助待遇。

25.急难型临时救助金如何发放?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急难救助或相关部门急难救助报告后,立即调查核实急难事件和困难程度,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在1-2日内落实救助政策,发放补助资金。

26.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本人提供致贫原因证明材料(申请对象无能力支付因病因学等费用的除外)复印件或原件;服务窗口提供临时救助申请表(含承诺、授权等内容)原件;银行卡、身份证、户口薄或居住证复印件,由本人填写后进行申请。

(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27.遇到流浪乞讨人员应该怎么做?

答:遇到流浪乞讨人员应该主动劝导或帮助其到救助管理站寻求救助,也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由当地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救助。

28.当你外出财物被盗、无钱购票回家,求助谁?

答:拨打110报警、拨打救助管理站电话。

29.救助管理站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哪些?

答:遇困群众、流浪乞讨人员。

30.救助管理站开展什么救助?

答:救助管理站对求助者提供床位、食宿、购买车票等服务,以及提供寻亲帮助等,不发放现金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

31.当你遇到职业乞讨时应该怎么办?

答:请市民在奉献爱心的同时,正确甄别以乞讨敛财者与确属生活无着的流量乞讨人员,劝导他们到救助管理站接收救助,勿直接给乞讨者施舍钱财,避免您的爱心被不法分子利用。发现强讨恶要、疑似受人胁迫、诱骗或者被他人利用乞讨、携带未成年人乞讨的,请及时报警。

二、养老服务类

(五)机构养老

32.什么是养老机构?

答: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老年人服务组织,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33.目前我省的养老机构有哪些?

答:目前我省的养老机构主要有: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老年社会福利院、护老院、护养院等。

34.公办养老机构面向的主要人群有哪些?

答:公办养老机构面向的主要人群是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及困难家庭保障对象,含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孤寡、失能或高龄老人等。

35.公办民营、社会办养老机构面向的主要人群有哪些?政府对公办民营和民办养老机构的支持政策有哪些?

答:公办民营、社会办养老机构面向的主要人群,除政府兜底的特困供养人员外,还可面向社会老人。机构养老补贴标准:经老年人生活能力综合评估,根据完全自理、轻度、中度、重度的失能等级,补贴标准分类实施,其中:年满60周岁困难老年人分别按照每人每月500元、520元、550元、59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80周岁以上的社会老年人,依次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80元、190元、210元、24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6.老年人入驻养老机构交费吗?

答:特困供养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由政府兜底补助,低保老人入住养老机构除了政府补助外,还需自愿负担一定自付费用。社会老人入住养老机构需自付费用。

(六)居家养老

37.哪些老年人可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

答:具有本省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本省区域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可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一)年满80周岁的社会老年人。80周岁以上的社会老年人,经老年人生活能力综合评估,根据完全自理、轻度、中度、重度的失能等级,补贴标准分类实施,依次分别按照每人每月60元、70元、90元、12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年满60周岁的困难老年人。经老年人生活能力综合评估,根据完全自理、轻度、中度、重度的失能等级,补贴标准分类实施,其中:年满60周岁困难老年人依次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50元、160元、180元、21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1)城乡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即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对象。(2)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即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老年人。(3)重点优抚对象。①“三属”(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与病故军人遗属);②“三红”(即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③残疾军人;④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⑤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38.享受其他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政策的老年人,可同时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吗?

答:享受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农牧区代养、残疾人托养、社会救助“物质+服务”等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政策的人员,不能重复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

39.如何申报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答:(1)申请:老年人本人或家属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申请。(2)村(居)民委员会初审。(3)乡镇(街道)办事处复审。(4)区(县)民政局核准。(5)完成上述程序,由具体承接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老年人签订协议,选派符合条件的服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七)老年人临时照顾

40.目前我省可提供老年人临时照料的机构有哪些?

答:目前我省在城市设立有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农村设立有农村互助幸福院和老年之家。

41.目前我省老年人临时照料机构可提供的服务有哪些?

答: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可为社区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休闲娱乐等日间托养服务。

农村互助幸福院和老年之家,以“互助+自助”的模式,为农村老年人,特别是空巢、留守、失独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文化娱乐、健身医疗、日间照料等服务。

三、福利慈善类

(八)高龄补贴

42.目前我省哪些老年人可享受高龄补贴?

答:具有青海省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包括退休人员),均可在不同年龄段享受相应标准的高龄补贴。在年满70周岁(或可享受下一年龄段相应标准)的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次月开始发放。

43.现行高龄补贴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70-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10元;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2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4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180元。

44.怎样申请高龄补贴?

答:符合高龄补贴发放条件的高龄老人,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自愿申领。申请人可以通过全省统一的线上申请平台(青海民政信息网省民政业务与财务监管一体化平台)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人户籍、申请人社保卡或者委托代发银行卡信息和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线上申报有困难的老年人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省内长期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等民政办事窗口出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人社保卡或者委托代发银行卡信息和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九)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45.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责任范围和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省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统一标准是:每人份30元,每人自愿最多购买4份。每份保险的主要保障有:

(1)伤残或死亡保险金。对老年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死亡的,给付伤残保险金为25000元/人×残疾程度对应比例;意外死亡/身故保险金为25000元/人。

(2)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约定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与报销。意外医疗报销限额为3000元/人。

(3)导致残疾的,残疾者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含更换所需的费用),保险人按照约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给付残疾用具保险金责任。残疾用具保险金为2000元/人。

(4)遭受人身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骨折的,被保险人选择住院治疗的,骨折治疗费用在意外医疗责任范围内给与报销;不住院的,按照骨折保险金比例表予以赔付。骨折保险金为3000元/人。

(5)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的,自被保险人住院发生之日起,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每人每次事故最高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累计最高180天。每次事故住院津贴为50元/天/人。

(6)因意外伤害产生紧急救援费用(救护车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0元/次,累计1500元/人。

(7)每次事故每人超过人民币50元的部分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46.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费怎么缴纳?如何补贴?

答:我省政府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支付标准,是指各级财政对参保老年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给予的补贴。其中:特殊困难老年人每年补助30元、其他老年人每年补助10元。财政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市(州)、县从省对下社会保障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中安排解决。

47.政府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老年人可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参保登记,保险公司服务人员将按照所分配的地区衔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通过相关信息上门为老年人提供保险服务。也可通过微信公众号“青海惠民保”选择惠老保险在线购买。

(十)残疾人福利

48.目前我省针对残疾人有哪些政策补贴措施?

答:目前我省针对残疾人主要有“两项补贴”:一是生活补贴,二是护理补贴。

49.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有哪些?

答: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以及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50.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分档补贴,其中,一级、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三级、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51.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有哪些?

答: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52.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53.如何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

答:目前,我省针对残疾人的“两项补贴”资格审查已实现“跨省通办”,持证残疾人到就近的村(社区)可以申请“两项补贴”。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本人申请、本人户籍、低收入家庭认定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54.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需要递交哪些资料?

答: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没有身份证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②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③本人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④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填写的《青海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或《青海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需同时填写两个审批表;⑤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还需要提供以下三种材料之一:青海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材料、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证明。

(十一)慈善捐赠

55.个人捐赠有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权利吗?

答:个人捐赠有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捐赠人可以不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但由于未签订书面协议的捐赠可能存在稳定性差、取证难、证据保存难等问题,所以为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捐赠人可以要求慈善组织签订书面协议。如果捐赠人提出要求,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而不论其捐赠额度大小。

56.个人捐赠有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的权利吗?

答:个人捐赠有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的权利。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的权利。捐赠人捐赠的是自己的财产,因此,在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前提下,捐赠人原则上可以决定捐赠给谁,也可以决定捐赠财产的用途。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57.个人对捐赠财产有了解使用情况的权利吗?

答:有知情权。这是法律赋予捐赠人的重要权利。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不仅要建立相关的台账,还要尽可能建立信息跟踪系统,让捐赠人了解捐赠财产的具体使用情况和进展。对捐赠人知情权的保障,也是对慈善组织款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机制。

58.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捐赠人应如何行使权利?

答: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9.捐赠财产可以返还吗?

答: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以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但不能变更捐赠财产的性质和用途,不能撤销捐赠而向捐赠人返还财产。

60.目前我省的慈善助学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省慈善助学救助的范围:全省低保、孤儿、残疾困难家庭学生。办理程序:(1)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2)县(区)民政部门审核;(3)州、市民政部门审核;(4)省级慈善会审批。

61.目前我省的慈善助医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省慈善助医救助的范围:全省低保、困难家庭患有重大疾病的成员。办理程序:(1)个人向村(居)或省内项目定点医院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2)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3)省级慈善会审核;(4)中华慈善总会审批。

四、儿童关爱保护类

(十二)孤弃儿童保障

62.哪些儿童属于孤儿?

答: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63.目前孤儿的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的保障标准是1360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的保障标准是960元/人/月。

64.哪些儿童可以被收养?

答: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65.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因此收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健康条件和抚养、保护、教育子女的能力。具体而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六个条件:①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②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包括经济条件、健康条件等;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指影响被收养人成长的精神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④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以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⑤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⑥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66.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提供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答: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1)收养申请书:写明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等有关内容;(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包括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收入、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或村(居)委会的公章;(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情况的证明;(5)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6)收养登记二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67.送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提供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答: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1)户口簿和身份证,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2)与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3)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4)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二寸免冠照片一张;(5)指定医院出具的被收养人身体检查证明;(6)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以上的,还应出具意愿书。

68.公民捡到弃婴该如何处理?

答: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

69.去哪里申请孤儿保障金?

答: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由机构直接向所属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社会散居孤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

70.孤儿保障金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可用于基本生活、衣着、日常用品、教育、医疗等方面。

71.目前针对孤儿的资助项目有哪些?

答:目前针对孤儿的资助项目主要有:助医项目(明天计划)主要针对孤儿体检、诊疗、康复、特殊药品购买、辅具器具配置等方面进行资助;助学项目(助学工程)主要针对孤儿成年(满18周岁)后的教育资助,资助对象范围为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 18 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

72.什么情况下要停发孤儿保障金?

答:年满18周岁、依法被收养、找到生父母等情形。

(十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关爱

73.哪些儿童属于事实无人扶养儿童?

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74.申请低保或特困救助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算不算家庭收入?

答: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

7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补助标准是1360/人/月,社会散居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补助标准是960/人/月。

7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金去哪里申请?

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其监护人或受其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青海省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7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中父母失联情形该如何确定?

答:先报案,公安部门接警处理查找,出具查找情况回执单;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认定;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构研究确认。

78.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金哪种情况下要停发?

答:年满18周岁、被依法收养、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父母刑满释放、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等情形。

(十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79.哪些儿童属于农村留守儿童?

答: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的未成年人。对父母务工的时限,可按连续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把握。

80.村(居)儿童主任的职责是什么?

答:儿童主任是在村(居)中服务0-18周岁的儿童的专业工作人员,其开展的工作包括:建立村(居)儿童档案、开展日常入户家访、组织儿童和家长活动,宣传倡导并针对有问题和需求的儿童上报情况、申请救助并链接资源等工作。

五、基层治理类

(十五)村(居)自治

81.村(居)民是否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年满十八周岁的村(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82.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名单有异议怎么办?

答: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83.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时应当怎么办?

答: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社区)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84.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罢免吗?

答: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85.如何召集村民会议?

答: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6.哪些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

答: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①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②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③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④土地承包经营方案;⑤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⑥宅基地的使用方案;⑦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⑧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⑨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87.哪些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答: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②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③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④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88.村务公开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村务至少每半年全面公开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具体公开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决定;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随时公开。

89.村务公开的形式是怎样规定的?

答:村委会应当在方便村民查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布村务,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予以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同时利用广播等形式公布。

90.居务公开的内容有哪些?

答:①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②社区各项收支情况;③上级下拨款物和社会各界捐款物资及使用发放情况;④居民低保金申请报批和发放情况;⑤社区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⑥社区落实完成上级部署的有关工作任务情况;⑦有关涉及居民日常生活的政策法规公开情况;⑧社区劳动站相关事务公开情况;⑨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91.居务公开的形式有哪些?

答:①在固定的社区居务公开栏,将公开事项逐条予以公布,并设置意见箱;②通过召开社区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或民主听证会等形式进行公布,但不得取代公开栏;③通过社区网站及时公布办事程序、便民服务指南、店面租赁信息等。

92.居务定期公开的事项有哪些?

答:①社区干部任期目标、年度工作目标年初公布,完成结果在年度公布;②社区财务常规性收支每季度公布一次;③计划生育相关的生育政策作常年永久性公开,生育审批结果和实际生育结果及计划外生育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

93.居务随时公开的事项有哪些?

答:①居民低保金申请报批和发放情况;②优抚费、救灾款物的发放;③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六)移风易俗

94.没有登记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9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行后,协议离婚的程序有何重大变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96.农村非经营性墓地可以买卖、转让吗?

答:不可以。农村非经营性墓地是为本村户籍居民提供安葬的墓地,不得买卖和转让。

97.目前我省生态殡葬奖励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青海省殡葬管理办法》,目前我省选择生态殡葬适用的奖励对象为:①对户籍为青海省籍的城乡居(村)民;②在青海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青海省户籍的在校就读学生,驻青军(警)部队现役军人;③与在青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在本省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98.目前我省生态殡葬奖励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目前我省生态殡葬奖励标准为:①选择骨灰撒散、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树碑的,对丧属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具;②实行壁葬、塔葬的,对丧属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具;③实行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的,对丧属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具;④在公益性骨灰楼(堂)长期存放骨灰的(存放期为10年以上),对丧属给予一次性奖励800元/具。

99.选择火化有补贴吗?

答:选择火化可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包括:遗体接运、遗体暂存(3天内)、遗体火化、骨灰寄存(1年内)相关费用,具体补贴金额按照地方惠民殡葬标准发放。

100.安葬的墓穴有标准吗?标准是多少?

答: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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