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被通知参加父亲葬礼 她将亲姐妹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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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00:31

因父亲去世前留下遗嘱

不让“不孝女”参加葬礼拜祭

四姐妹未将父亲去世消息告知

她一气之下将四个姐妹起诉至法院

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并赔礼道歉

近日,邛崃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

2019年,姜老汉老伴儿去世后。

你们妈走了,老二也嫁到镇外去了,以后我就跟到你们四个生活,你们有啥意见不?

爸爸你放心我们姐妹四个一定会把你晚年生活照顾巴适的,你把我们姐妹辛苦拉扯大,你老了我们咋能不关心你不照顾你呢?

有你这句话老汉儿就放心了。

2023年底,姜老汉去世前。

我这个身体应该是不行了,恐怕是熬不过这个冬天了,有些事情还是要和你们交代一下。

老汉儿,你不要乱说话,有啥子不舒服我们就去医院积极治疗。

大姐说得对,老汉儿你放宽心该吃吃该喝喝,我们一家人还要一起热热闹闹的过年呢。

人总有那么一天嘛,我都这个年纪了,早说晚说都是一样的,第一个是我去世的消息不准告诉老二,第二个不准你们通知她来见我最后一面和祭拜我。

老二确实不对,但还是应该给她说一声嘛。

她这个不孝女,自从你们妈妈走后,一晃都四年了,就只来看过我一次,连逢年过节都不说回来看看,这样的娃娃我就当没生过,你们就按我说的来,遵照我的意思办。

好的爸爸,我们四个答应你。

姜老汉去世后,四个女儿共同操办了父亲的葬礼。原本以为事情就这样了,谁知今年年初姜二姐将大姐和三个妹妹起诉至法院。

法官,她们四个太过分了,我爸爸去世都不通知我,害得我连我爸爸最后一面都没有见到,她们几个的行为对我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必须赔偿我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并且要给我赔礼道歉。

老二你怎么好意思让我们给你道歉,法官你评评理,自从我妈去世之后,整整四年,老二就只回来看过老汉儿一次,过年过节从来不回来,平时也不晓得关心老汉儿过得好不好,生活起居全是我们四个在照顾,老汉儿在的时候一点赡养义务都没有尽到,最后他被你伤透了心,才跟我们四姐妹交代不准通知你,我们也是遵从他老人家的意愿而已。

我院审理认为,祭奠权是近亲属之间对于已故亲属的祭祀,包含权利人对亡者的哀思、怀念等精神利益,对于祭奠权是否受到侵害,要考虑多种因素。在本案中,姜二姐作为负有赡养义务的后辈,本应对其父亲具有赡养、关心、爱护等义务,但根据查明事实,其显然未尽相应的赡养义务。同时,在本案中,姜老汉留有遗嘱,明确不允许告知姜二姐前来祭奠,在判决时,还应考虑对逝者遗愿的尊重。考虑以上因素,我院于近日驳回了原告姜二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什么是祭奠权?

祭奠权系公民基于亲属之间的身份和情感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属于一项人格利益,祭奠权的行使关系着权利人的精神慰藉、人格尊严与社会评价,侵害他人祭奠权的,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般认为,祭奠权包含着如下内容:一是对死者死亡事实的知情权,通常情况下,与死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义务将死者死亡的情况及时以通知的形式传达给其他近亲属,以保障各方能够及时筹备和参与丧葬仪式。二是对死者遗物或丧葬性物品的管理和处分权,除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物品外,死者的遗像、骨灰、墓碑等均对近亲属有着特殊的纪念意义,承载着特定的人格价值,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亦有权阻止他人对上述物品进行破坏。三是对丧葬事项的决定和知情权,基于对死者生前的了解和认识,不同的近亲属对于死者的安葬方式、追悼仪式、墓碑镌文等可能存在不同的安排,各方应平等协商进行处理,并应将死者最终的丧葬情况及时通知其他近亲属。四是对丧葬活动的参与权,除了参与死者死亡后及时进行的下葬和追悼活动外,死者的近亲属还有权通过参与常态化的祭奠活动传达对死者的哀思。

行使祭奠权时应当注意什么?

在尊重人们亲情表达的前提下,祭奠权的行使还需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丧葬活动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宣扬封建迷信。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们倡导文明、绿色的祭奠方式,减少铺张浪费,弘扬中华民族优良的道德风尚。

第二,祭奠权的行使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例如,死者立遗嘱将祭奠权留给近亲属之外的第三人,剥夺了近亲属的祭奠权,导致后者无法参与祭奠活动,与一般社会伦理价值不符;又如一方近亲属在死者已妥当安葬后,以行使祭奠权为由要求取出死者骨灰另行安葬的,不符合“入土为安”的传统理念;再如近亲属并非出于经济原因,以不体面的方式安葬死者,导致其他近亲属人格权益受到侵害、死者社会评价遭到贬损的,构成对祭奠权的滥用,也违背了公序良俗。这些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第三,近亲属应尽可能平等协商处理祭奠权纠纷。基于对死者的尊重,死者的近亲属应秉持善良、友好的心态,合理、平等地协商安排祭奠事宜。祭奠权纠纷本质系亲情矛盾,只有死者亲属之间解开心结、消除龃龉,才能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实现对死者的告慰。

供稿 | 羊安法庭

编辑 | 石芷宣

一审 | 方延鑫

二审 | 徐 俐

三审 | 王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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