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殡葬改革,推进遗体火化和节地生态文明安葬。到2020年1月1日,瑞丽市行政区域全部划定为火化区,火化区火化率达到100%,全面杜绝散埋乱葬和骨灰装棺土葬现象。
(一)非火化区时期(2020年1月1日零时前):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州驻瑞丽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职)人员(含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部队官兵、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其它应当火化的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奖励引导其他人员自愿火化。
(二)火化区时期(2020年1月1日零时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
(三)允许不予火化的对象。尊重国家规定的10个少数民族(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的丧葬习俗,但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捐献供科研、教学使用的遗体(凭科研、教学单位出具的证明)允许不予火化;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活人墓(生基)问题(一)对于历史形成的活人墓:(1)对已建成并已安葬一方的合葬墓,不界定为活人墓,另一方去世后要求合葬的,按前款所述火化区和非火化区具体火化对象进行认定,实行骨灰合葬或遗体合葬。(2)私自购买墓地但未建设的,去世后必须进入公墓安葬,原墓地不得建设任何墓体。(3)无遗体落葬的“生基”,界定为活人墓,于2019年7月1日——9月30日为补助性自愿拆除期,给予单坟每座1000元、双坟每座2000元的拆除补助,2019年10月1日开始为强制拆除期,不予任何补助。
(二)对于历史形成的墓地(已建成并已安葬一方的合葬墓除外):(1)南京里公墓在现代经营性公墓建成投入使用后,停止提供墓穴安葬,对原有墓体鼓励引导搬迁。(2)各村社周边原有历史墓地,在乡镇公益性公墓建成公告投入使用后,禁止再安葬,对原有墓穴进行引导搬迁。(3)州直单位“机关墓地”禁止再安葬去世人员,对原有墓穴进行引导搬迁。
三、丧葬抚恤和补助问题(一)在非火化区时期(2019年1月1日零时-2020年1月1日零时前):具有瑞丽市户籍且没有享受国家规定丧葬抚恤政策的城乡居民死亡后,按规定火化后安葬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火化奖励,若死亡后自愿采取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再给予一次性生态安葬奖励3000元。
(二)在火化区时期(2020年1月1日零时后):具有瑞丽市户籍且没有享受国家规定丧葬抚恤政策的城乡居民死亡后,按规定火化后安葬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火化奖励,若在公墓区采取立体安葬或树葬、花葬、草坪葬、撒葬、平地深埋不留墓碑等节地生态安葬的,再给予一次性生态安葬奖励5000元。
(三)具有瑞丽市户籍的农村特困供养等特殊困难人员去世后,进入公益性公墓指定区域骨灰安葬的,四项基本服务费用即遗体运输费、火化费、冷藏费、(墓穴)骨灰寄存费由市财政给予全额救助。
咨询电话:4100108咨询地点:瑞丽市民政局
瑞丽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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